朱显春诉李长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显春,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关世强,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山,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荣洙,女,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显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显春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显春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显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朱显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