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孝忠诉吉林圆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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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1:5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孝忠,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圆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钟景旭,经理。

上诉人卢孝忠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孝忠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卢孝忠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孝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卢孝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此件共2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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