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雨岑诉桦甸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5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雨岑,女,2012年7月9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桦甸市。

法定代理人:姜旭(系姜雨岑父亲),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冬姣,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晶,院长。

委托代理人:许丽欣,该院投诉办主任。

上诉人姜雨岑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雨岑的委托代理人李冬姣,被上诉人桦甸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许丽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退还给上诉人姜雨岑。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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