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际臣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际臣,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司机,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波,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司机,住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际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际臣的委托代理人李佩良,被上诉人周海波,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刘际臣驾驶的车辆系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而原审判决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错列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退还给上诉人刘际臣。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