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淑英与张艳莉、李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英,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芬,吉林市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莉,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良,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淑英与被上诉人张艳莉、李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淑英就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另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刘 然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