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占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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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00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受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占海,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前郭县。

上诉人郭占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受字第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6月16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收到郭占海的起诉状,其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松劳人仲不字(2015)第01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给付其自1990年3月至2008年8月18年每年一个月的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郭占海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郭占海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郭占海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郭占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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