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53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邹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贺廷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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