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木要求宣告吕某娟失踪一案民事终审判决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特字第00003号
(2014)长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姜某木。
法定代理人姜某会。
被申请人吕某娟。
申请人姜某木要求宣告吕某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某木法定代理人诉称,我是姜某木的爷爷,姜某木的父亲姜廷雨于2008年9月16日因车祸死亡,母亲吕某娟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从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我也问过她的父母,她父母表示也不知道她上哪去了,也从未与他们联系过,不知道她的下落。经与姜某木的外公、外婆协商,现姜某木随我一起生活,我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吕某娟失踪。
经查,吕某娟,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新安镇保安村平安堡屯,身份证号码×××。吕某娟系申请人姜某木的母亲。2009年3月吕某娟离家出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吕某娟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某娟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户口登记薄、长岭县公安局新安镇派出所、长岭县新安镇保安屯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吕某娟父亲吕维军书证证明、长岭县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汇款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吕某娟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吕某娟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立文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