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与孙晓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刘丽。

委托代理人沈素艳,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晓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孙晓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原告已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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