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与孙晓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刘丽。
委托代理人沈素艳,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晓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孙晓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原告已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