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侯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4053号

长民初字第4053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孟玲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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