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吉成与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83号
原告马吉成。
被告焦长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成与被告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00元(原告已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883号
原告马吉成。
被告焦长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成与被告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00元(原告已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