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国诉姜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3号

原告杨立国。

被告姜艳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国诉被告姜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立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立国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