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强与石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洪强。

被告石怀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强与被告石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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