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万成与石永革、张铁红、何庆国、石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郭万成。
被告石永革。
被告张铁红。
被告何庆国。
被告石永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成诉被告石永革、张铁红、何庆国、石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万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