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长岭县某某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夏某某、薛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55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

被告:长岭县某某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夏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长岭县某某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夏某某、薛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孟 玲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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