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4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322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