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发与通榆县为民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5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509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振发,男,汉族无业。

被告:通榆县为民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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