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21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通榆县。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现住通榆县。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崔++++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