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秀兰与通榆县钜鑫板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6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575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史秀兰,女,汉族,现住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钜鑫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秀兰诉被告通榆县钜鑫板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秀兰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秀兰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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