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毳与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6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532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毳,女,汉族,现住通榆县。

被告杨秀琴,女,汉族,现住通榆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毳诉被告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毳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毳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崔++++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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