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与韩国文、罗太梅、韩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行初字第549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丹,女,汉族。
被告:韩国文,男,汉族,无业。
被告:罗太梅,女,汉族,无业。
被告:韩靖,男,汉族。
原告李丹诉被告韩国文、罗太梅、韩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被告身份信息提供不全面,无身份证号,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刘++明晶
审++判++员 +牟++永++贵
审++判++员 +李++志++成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