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与陈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6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494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雪,女,汉族,现住通榆县。

被告陈金鹏,男,汉族,现住通榆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诉被告陈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崔++++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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