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凡刚因与被上诉人张兴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刚,乾安县人,工作单位乾安县严字乡畜牧站。

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双,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毕文明,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凡刚因与被上诉人张兴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凡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富与被上诉人张兴双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孟凡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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