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大辉与被上诉人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辉,医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波,个体司机,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谷一鹤,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大辉与被上诉人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前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大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大辉与被上诉人刘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谷一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王大辉。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