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大辉与被上诉人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辉,医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波,个体司机,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谷一鹤,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大辉与被上诉人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前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大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大辉与被上诉人刘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谷一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王大辉。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