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某甲与被上诉人姜某乙、原审被告姜志刚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甲,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董萍,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乙,现住扶余市。
原审被告姜志刚,现住扶余市得胜镇祥茂村。
上诉人姜某甲与被上诉人姜某乙、原审被告姜志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前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姜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萍与被上诉人姜某乙、原审被告姜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上诉人姜某甲。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