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小四平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与梁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东丰县小四平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徐作臣,系门市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兴军,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延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小四平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诉被告梁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小四平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小四平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