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贵文与被上诉人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贵文,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华,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
上诉人吕贵文与被上诉人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经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560号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吕贵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依法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 2013年4月14日,原告为被告做广告喷绘,应付工程款壹拾捌万伍仟元整,有借据为证:“今欠新潮广告吕贵文喷绘款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承诺于2013年7月1日前全部结清。”另注:“台北大厦香雪儿家常菜2014年房费须在2013年7月1日前付给吕贵文,如果不付清将房屋付给吕贵文使用。”被告签字并印章。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原告出于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85,000.00元及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吕贵文诉被告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振华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赵振华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贵文的起诉。
吕贵文上诉称:上诉人因劳务合同一案,将被上诉人起诉到前郭县人民法院,并提供了被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居住地址以及有效的电话号码。上诉人从公安户籍部门已经调取了被上诉人的户籍信息,就是起诉状中的地址。前郭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恳请撤销一审裁定,用公告方式给被上诉人送达诉讼文书,进入庭审程序。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两份证据。一份是红旗农场二分场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赵振华系前郭县吉拉吐乡红旗农场村二分场屯社员,现户在人不在,属下落不明人员。”另一份是吉拉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号码为×××的赵振华的户籍地为前郭县吉拉吐乡红旗农场村二份场屯。
本院认为:吕贵文诉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吕贵文提交了赵振华的身份信息,属于有明确的被告,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前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