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轩与郑欣欣、郑文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45号
原告崔明轩。
委托代理人满宏光,男,1962年5月9日生,满族,个体,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七委三组。身份证号:220421196205090057。
被告郑欣欣。
被告郑文军。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华,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轩与被告郑欣欣、郑文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轩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明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