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与邢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3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顺权,系东丰县小四平镇法律服务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由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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