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纯庆、王淑荣与赵宝双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马某某
原告王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