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甲与被告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乾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万某甲,女,200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某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乙,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与被告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