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甲与被告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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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09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乾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万某甲,女,200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某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乙,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与被告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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