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信、张桂芳诉王福才、王福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王某甲

原告张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德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张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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