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荣与朱广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