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荣与朱广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由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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