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梅与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0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王素梅

被告战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与被告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梅撤诉。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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