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中义与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1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重初字第8-2号

反诉人战伟(曾用名:昝汝志、昝玉志;本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姚中义(本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洪琳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中义与被告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战伟提起反诉,现反诉人战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人战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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