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立君与赵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1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50号

原告迟立君。

委托代理人钟立芬。

被告赵继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立君与被告赵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立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立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2,675.00元。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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