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长君与汪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杜长君。
被告汪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君与被告汪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长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