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文与于畔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吴学文。
被告于畔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文与被告于畔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文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吴学文。
被告于畔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文与被告于畔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文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