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波与邢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12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02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占波

被告:邢少彬

原告李占波诉被告邢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身份信息提供不全面,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刘 明 晶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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