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与胡玉库、刘俊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38号
原告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树礼,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系东丰县东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玉库。
被告刘俊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玉库、刘俊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除了该合同,故原告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