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6号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 00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 2015年 7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原审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某某亦自愿申请撤回离婚诉讼,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吴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吴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给被上诉人吴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王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