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明晶
2015年3月4日
书++记++员++++++刘++露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明晶
2015年3月4日
书++记++员++++++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