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号吴殿国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殿国,男,1982年10月1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超,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吴殿国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殿国于 2015年 8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殿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殿国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吴殿国负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吴殿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