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平与华景富、华树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16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赵春平

被告:+华景富、华树红、华树民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明晶

2015年9月1日

书++记++员++++++刘++露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