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明明与葛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2:16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2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左明明

被告葛立军

原告左明明诉被告葛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明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4日、2011年8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分两次借款总计7000元,被告承诺近期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认可,金额也对,现在就是没有钱还,我有一个皮卡车,可以顶账,我还有债权,也可以在收回时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2011年8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分两次借款总计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据。原告立即要求还款,被告主张暂时无力偿还,可以以物抵债,也可以将别人欠自己的钱要回来后给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双方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被告理应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左丽丽欠款7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明+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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