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7号魏丹丹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 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某,男, 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 2015年 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魏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