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号乔洪刚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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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1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

上诉人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某某于 2015年 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乔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乔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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