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28王凤琴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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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1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王凤琴,女,4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未到庭)

被告通化市宇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鸿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海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琴与被告通化市宇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燕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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