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号苑世明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苑世明,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金海,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苑世明因被上诉人邢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江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苑世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苑世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苑世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文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