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印与高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304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304-2号
原告:李树印,男,1957年5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杜刚,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禹,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莽卡乡。
委托代理人:陈广敏,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宪茹,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印诉被告高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印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印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印撤回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果 丹
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
人民陪审员 姜 龙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